近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为统计和反映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提供了依据。值得一提的是,《指标体系》规定了以问题线索为起点,以处理结果为统计依据的计算方法,即只统计纪检监察机关对有问题线索反映的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的情形,并以处理结果作为划分“四种形态”的依据。据了解,《指标体系》自2017年起试行,并将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健全完善。
【廉洁微播报】20170106
近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为统计和反映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提供了依据。值得一提的是,《指标体系》规定了以问题线索为起点,以处理结果为统计依据的计算方法,即只统计纪检监察机关对有问题线索反映的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的情形,并以处理结果作为划分“四种形态”的依据。据了解,《指标体系》自2017年起试行,并将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健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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