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江苏省东海县纪委接到举报,反映青湖镇东朱洲村村干部向建房户收取“道路损失费”问题。经查,自2015年至被立案审查,时任东朱洲村村党支部书记仇某某违规收取“建房道路维护费”“道路损失费” 共计1万元。时任村委会主任施某某明知村里收费违规,仍要求村民缴费。
“‘道路损失费’这些收费项目是在村民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上通过的,当时我们在大会上说得非常清楚,收上来的钱用于村里基础设施建设,村民代表和党员干部没有一个提出异议,我们是民主决策,是合规的!”面对执纪人员的调查,仇某某狡辩道。
“当时在大会上因没有提到收费标准和具体收费流程,在建房户找到我们时,我们村委会几个人就在一起碰头研究了。”随着调查的深入,仇某某如实交待了问题。
“这是一种乱收费行为,违反了群众纪律。”调查人员表示。
在组织审查期间,东朱洲村委会退还了违规收取建房户的费用。村党支部书记仇某某、村委会主任施某某,对此事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最终,东海县纪委依据相关规定,分别给予仇某某、施某某两人党内警告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案例提供:江苏省东海县纪委 绘画:沈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