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背后的故事】
为提高某省某河防护能力,中央下达补助资金1.5亿元,对其进行治理。作为重大民生工程,该项目本应于2015年完工,但督查发现,截至2015年5月,某河A、B、C段尚未开工建设。其中A段2015年10月8日才完成招投标工作,2015年11月,部分采砂企业还未撤离……
本是为民务实的政策,却硬生生被拖成了“挂在墙上的标语和口号”。对此该省委高度重视,迅速组成调查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问责。2015年10月10日,该省纪委监察厅通报处理结果:
3个县(市)水利部门对该工程重视不够,协调推进不力,工作效率不高,县(市)政府作为领导机关,在推动工程建设过程中没有完全尽到领导、协调、督查责任,导致该项目工程延误。为此,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A县政府副县长王某、B市政府副市长某进行诫勉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A县水利局纪委书记李某党内警告处分;B市水利局副局长李某行政记过处分;C市某河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办公室主任马某记过处分。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A县水利局原局长张某(副县级)、现任局长楚某、B市水利局局长高某行政警告处分;C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县级干部王某行政记过处分。
“如果认识到位,如果重视到位,如果担当到位,完全可以尽早开工,也完全可以按期完工……”一位被问责的干部表示。然而,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没有“如果”,必须不折不扣、坚定不移,决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和动摇。
【模拟案例】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党章规定党员干部的基本条件。但当前,有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以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错误方式应对。有的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更有甚者索性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变成标语和口号、不贯彻不落实,有的贯彻执行不力,有的在贯彻中走样。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把权力与责任、义务与担当对应起来,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作为党的领导干部,难辞其咎,必须严肃追究责任。(据《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