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山东省桓台县田庄镇文庄村村委会主任李某在得知上级将要拨付上年农作物受灾补助专项资金的消息后,安排人员冒充受灾群众签字上报镇政府民政办。
在象征性地履行受灾人员名单公示等程序后,李某安排村报账员王某某,将上级拨付的9600元资金暂时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以备以后应急使用。
2014年至2016年2月,报账员王某某陆续将该笔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村委会电话费、复印费及部分村民合作医疗保险费用支出,至案发时以上开支均未及时入账。
2016年3月,桓台县纪委受理群众举报文庄村村干部截留受灾补贴的问题,并对文庄村虚报冒领国家补贴、擅自挪用国家补贴问题立案审查。2016年9月2日,经桓台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李某党内严重警告、王某某党内警告处分,涉案款物9600元予以收缴。
党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提供:山东省桓台县纪委 绘画:杨仕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