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原文】
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模拟案例】
彭某,某市教育局局长,中共党员。多年来,彭某被同事私下里称为“花钱能手”,自己的工资从来不花,专用单位公款。在亲戚朋友眼中,他很“大方”,经常邀亲朋好友聚餐、包吃包住。某年春节,他买了十几台名牌电脑送给家人亲戚。可是,这些费用都在市属某中学报销。有一次儿子过生日,他因公务繁忙不能和妻儿一起庆祝,为弥补儿子,他让妻子带着儿子出国旅游,机票、住宿和妻子购买名包以及儿子花销等费用,他都让会计想办法在与教育局有关联的单位报销。
【以案说纪】
彭某也许为了显示顾家,出手大方,经常给亲戚朋友一些礼物;也可能在他眼中,将私人花销在单位报销是很简便易行的事,只需其一句话,下属或主动或碍于情面就为其办理。然而,如果不能分清公与私的界限,这种“顾家”只会害己害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彭某的行为触犯了廉洁纪律。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相关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给予党纪处分。在本案中,彭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教育局长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将个人费用,让有隶属关系的中学或关联单位报销,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彭某的行为,应当视情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旨在提醒党员领导干部警惕小问题的腐蚀作用,避免由贪图小利演化成违法犯罪。公款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党员干部一定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绝不能让下属单位为自己的私欲埋单。(据《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