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一:张某某,中共党员,2007年10月至2014年12月任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大有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上任伊始,张某某还能时刻为群众着想,一心为群众办事,但随着手中权力的增大,便开始以“家长”自居,大搞 “一言堂”。
图二:重修道路本是一件利民的好事,然而缺少了监督制约,好事也会变坏事。2013年,在大有村实施路面硬化工程中,张某某个人垫付工程款9.3万元,工程结束后,张某某伪造一张13.67万元的修路工程款支付凭证入账,用于冲抵个人垫付工程款及其他款项。
图三:集体资金存入集体账户,这本是最基本的财经制度要求,然而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为方便支出,张某某却将上级拨付的“一事一议”奖补资金,秸秆禁烧、小麦宽幅精播奖金等村集体资金一百多万元转入其本人及其配偶的个人银行账户。
图四:2015年,县纪委在立案调查中,还发现张某某未履行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改造村自来水管网、发放春节福利等违纪问题,而伪造会计凭证已涉嫌违法。2016年7月13日,桓台县唐山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张某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党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提供:山东省桓台县纪委 绘画:杨仕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