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某,中共党员,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党委宣传统战委员、副乡长,负责计生、卫生等工作。因该项工作任务较繁重,乡政府专门配备了计生卫生执法执勤公务车和一名专职司机,用于平时干部下村或业务联系、出差。
2016年1月30日(周六)早上,施某某在未经手续批准情况下,私自驾驶计生卫生的执法执勤车GB××××,携家人回老家湖美乡湖上村探亲,当晚8:00左右从老家返回大田城关,并将车停放在公车周末定点停放位置。
“你在非公务时间,用单位的车去哪里?”大田县纪委工作人员向施某某出示了2张车辆监控抓拍的图片。“当时,司机和他人不知情,都怪自己抱有侥幸心理……”在证据面前,施某某承认其公车私用的事实,并表示承担责任,避免今后再犯类似的错误。
经查,施某某使用公车办理私事,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2016年4月15日,大田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施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其承担违规使用公车所产生的费用100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提供:福建省三明市纪委 绘画: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