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周吉明,男,四川省仁寿县龙正镇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2010年12月起,任龙正镇花龙村(2013年11月变更为花龙社区)村委会(居委会)主任。2016年1月,周吉明与家人商量为儿子操办婚宴事宜。
图2:2016年2月1日,周吉明向龙正镇党委报告,儿子婚宴在龙正镇518酒店举办24桌,承诺节俭操办,不宴请服务对象,并向镇纪委书面备案。
图3:2016年2月25日,周吉明儿子的婚宴在龙正镇518酒店和清娃酒楼同时操办,中午实际摆宴席66桌(518酒店60桌、清娃酒楼6桌)。周吉明收受社区干部和各组组长礼金共计4400元。
图4:经查,周吉明作为中共党员和社区居委会主任,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6年4月5日,仁寿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周吉明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党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案例提供:四川省仁寿县纪委 谢婵娟 骆恒宇 绘画: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