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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党纪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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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一:刘景春,中共党员,2010年5月任江苏省泰兴市人社局办公室副主任,2011年5月任泰兴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2014年11月至今任泰兴市黄桥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2011年10月至2012年7月间,泰兴市人社局原局长肖荣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某公司股东顾某所送现金5万元及皮草大衣一件,并对其给予关照。2013年10月份,泰兴市人社局原党委书记刘中荣被立案调查后,肖荣因害怕自己收受顾某所送钱物的问题暴露,遂安排刘景春将顾某所送的皮草大衣退还。

  图二:2013年年底,刘景春经请示肖荣同意,以局监察室的名义出具一份虚假收据给肖荣,将收据时间提前至2013年2月5日,并出具一份虚假时间为2013年2月的收条交给局监察室,制造肖荣主动上交礼品的假象。

  图三:2015年12月31日晚,泰州市纪委在调查肖荣有关问题过程中,向刘景春调查核实肖荣委托其帮助退还皮草大衣的真实情况,其未能如实反映。2016年1月1日,刘景春与肖荣联系,将其对组织所作虚假陈述告知肖荣。2016年1月1日,泰州市纪委在对肖荣调查过程中,肖荣根据刘景春告知情况,向组织隐瞒其收受、退还顾某皮草大衣的真实情况,对抗组织审查。

  图四:2016年1月20日,泰州市纪委再次向刘景春调查核实情况时,刘才如实反映帮助肖荣退还皮草大衣的真实情况,以及伪造证据、与肖串供的相关事实。今年2月15日,刘景春被组织立案调查。因违反政治纪律,今年4月,刘景春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党纪依据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案例提供:江苏省泰州市纪委 绘画: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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