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薛俊勇,中共党员,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2007年12月以来,在厦港街道民政办公室负责申领、发放高龄老人补贴及困难老人补贴。
图2:2015年10月,薛俊勇私自将其经手管理的“2015老年节困难家庭失能老人护理补助金”10.08万元,挪作个人投资营利活动。厦港街道财务人员多次催促,薛俊勇却以各种理由一再拖延。直到2015年12月下旬,相关部门抽查发现有3名老人迟迟未领到补助金,薛俊勇害怕事情败露,才急忙将款项归还发放,并交代社区网格员替其隐瞒。
图3:君子虽爱财,取之当有道。薛俊勇将失能老人的“保命钱”挪作他用“捞一把”,把群众的切身利益抛在脑后,利令智昏,底线失守。事后,薛俊勇悔恨地说:“我想就这么点钱,早发晚发没关系,借来赚点利息也可以,却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党纪,违犯法律。”
图4:经查,薛俊勇违反群众纪律,侵害群众利益,将困难家庭失能老人补助金挪作从事个人营利活动,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有涉嫌刑法规定的挪用犯罪行为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16年1月,思明区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薛俊勇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党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案例提供: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纪委 绘画: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