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信息公开 学习贯彻 监督检查 审查调查 监督曝光 巡视巡查
55340
所在位置: 首页 > 学习贯彻 > 一图读懂 > 正文
图解党纪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6-04-05


1.jpg

  何珺辉,中共党员,福建省将乐县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副主任,2007年至2012借调到向莆铁路将乐段建设指挥部,具体负责房屋征迁工作。其间,他结识了一位“好兄弟”——工程承包商冯某。


2.jpg

  2015年下半年,县纪委在对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纪律审查过程中发现何珺辉涉嫌违纪问题。经初核,何珺辉在县火车站竹林溪广场段过水箱涵建设项目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过冯某,2016年1月县纪委对其立案审查。


3.jpg

  “官”“商”交往要有道,而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面对冯某“回馈”的购物卡,何珺辉“心安理得”地收下了。被查处后他说:“我认为收点购物卡没关系,却不料违反了党的纪律,给党员身份抹了黑。”


4.jpg

  经查,何珺辉违反廉洁纪律,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两次收受冯某以“感谢”为由赠送的超市购物卡,价值共计人民币5000元。2016年2月,将乐县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何珺辉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5000元。

 


  党纪依据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003年12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03年12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案例提供:福建省将乐县纪委 绘画:林伟



扫一扫关注

中山纪检监察微信

中山纪检监察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