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刘建雄,中共党员,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1996年9月从部队转业后安置到地方政府部门工作,平时为人“仗义”,被朋友圈视为“好兄弟”。去年6月2日,刘建雄朋友黄某某在晋安区新店镇做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时,与当地村民发生争执被扣留挖掘机。
图2:之后,黄某某打电话向正在从区政府返回宦溪镇政府的刘建雄求助。刘建雄接到电话后,立即让驾驶员用公车将其送到施工工地帮助黄某某“协调”,并与当地村民发生争执。随后,当地派出所接到报警介入,将当地涉案村民和黄某某等人带回派出所,刘建雄也坐公车前往派出所,直到双方调解后离去。
图3:事发后,刘建雄的“兄弟义气”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后被区纪委立案审查。面对调查人员,刘建雄悔恨不已:“原以为只是顺道帮朋友个忙,却没有意识到我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廉洁纪律要求,这都是我平时自我要求不严、纪律意识不强的结果……”
图4:“兄弟义气”不是违纪“挡箭牌”。经查,刘建雄在任宦溪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期间,违反廉洁纪律,擅自使用公车参与与公务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2016年2月18日,区纪委给予刘建雄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其将违规使用公车费用退还给镇政府财务。
党纪依据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案例提供: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纪委 绘画: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