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邓仁平,中共党员,19岁进入福建省清流县政府机关,27岁担任县物资局副局长,33岁任县商业局局长,是同事朋友眼中“年轻有为”的榜样,也是领导口中的“好苗子”,后担任县经济贸易局主任科员。
图2: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邓仁平却打起了“升官发财”的主意。在担任县经济贸易局主任科员期间,邓仁平未经审批,私自以家属名义出资成立清流县华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三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清流得成典当有限公司,自己担任总经理、执行董事等职务。
图3:做着“发财梦”的邓仁平,却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家庭因此背负沉重的债务。因违反纪律被县纪委立案审查。面对调查人员,邓仁平懊悔地说:“我本想‘升官发财两不误’,没想到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这‘红顶商人’不好当……”
图4:一旦越过了纪律“红线”,后悔已来不及。经查,邓仁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任县经济贸易局主任科员期间,违反廉洁纪律,未经审批,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2016年1月,清流县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给予邓仁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党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案例提供:福建省清流县纪委 绘画: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