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市委批准,市纪委监委对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伟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伟文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检察官,丧失理想信念,不信马列信鬼神,参与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亦官亦商,违规经商办企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务影响力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验收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王伟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王伟文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王伟文简历
王伟文,男,汉族,1966年12月出生,广东中山人,在职本科学历,1985年11月参加工作,1992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3年6月任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行政装备科科长、正科级检察员
2008年1月任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行政装备科科长、副处级检察员
2009年8月任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副处级检察员
2016年11月任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
2021年10月被免去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职务,同年11月被免去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