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纪委对东升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正科级)徐飚立案审查。
经查,徐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于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间,先后多次使用所分管单位东升镇住建局公务车用于个人上下班、日常交通,以及到广州、深圳、珠海、肇庆等地旅游、探亲、访友等私人活动,最后一次持续了三个多月,直至被组织审查才停止使用。在公车私用过程中,徐飚还用公款支付其燃油费、粤通卡充值费、洗车费共计人民币近8000元。审查期间,徐飚将前述费用及公务车有偿使用费共计4.6万余元上交有关单位。
徐飚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在上级对公车管理三令五申的情况下,仍明知故犯,顶风违纪,肆无忌惮,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纪委决定给予徐飚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经市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按副主任科员安排工作。